曾担任驻外领事的耿某利用负责对外国公民赴华签证的审核、办理和发放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先后收受多人给付的好处费70余万元。去年7月,耿某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有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耿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耿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告人耿某曾先后担任我国驻俄罗斯远东地区两个总领事馆的二秘衔领事。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间,耿某利用自己负责对外国公民赴华签证的审核、办理和发放的职务之便,为从事相关代理业务的张某提供便利,收取张某给付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33万余元、卢布422万余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美元1万元(约合人民币6万余元)。
2016年6月至7月间,耿某利用自己负责对外国公民赴华签证的审核、办理和发放的职务之便,为从事相关代理业务的孙某提供便利,收取孙某给付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8800元。后耿某于2016年7月被查获归案。侦查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7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涉案赃款已起获,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耿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没收其在案钱款73万余元。
耿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不准确,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予以轻判。故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耿某所提原判认定数额有误,耿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经查,行贿人张某、孙某的证言与耿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银行账目交易明细、签证材料等书证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耿某受贿的事实及数额。另查,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耿某不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及意愿,检举、揭发的线索是否涉嫌犯罪尚未得到查实,故不能认定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故耿某及辩护人的意见,三中院均不予采纳。近日,三中院二审驳回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