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 读者刘女士到一家医院看病,在医院开具的中药里面发现一团棉花,找医院索赔遭到拒绝。近日经南开区人民法院调解,刘女士获得1000元赔偿。
刘女士介绍,2016年10月16日,她因感冒到南开区仁山医院就诊,看的是中医,大夫给她开具两服中药,计94.08元,挂号费13.5元,合计107.58元。她把药拿回家准备煎药,打开药包后发现有一团脏棉花掺在其中一服药里,她即刻找到该院反映情况,该院一位大夫告之领导不在,什么时候在不知道,让她再打电话询问。2016年10月18日,她又去该院找负责人,一位女士对她讲,领导不在,可以给她换一服药。刘女士认为该院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不同意换药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事后刘女士拨打了便民热线8890,此案转到南开区八里台市场监管所进行调解,刘女士将事实陈述后,并出示相关证据,八里台市场监管所支持刘女士的诉求,但该医院只同意赔偿500元。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市场监管所遂终止调解。之后,刘女士到南开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1000元,并退还107.58元的药费和挂号费。
经法院调查,刘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南开法院作出调解:由仁山医院一次性赔偿刘女士110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仁山医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