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之后,黄璋宝携款逃至境外,在印尼被抓获归案。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后,黄璋宝自称认可判决,但为了被害人考虑而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据悉,有投资人因损失巨大自杀身亡。
号称为被害人上诉
46岁的黄璋宝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逮捕。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非法集资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
今年8月,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黄璋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查封的朝阳区霄云路京润水上花园两套房产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黄璋宝退赔。
宣判后,黄璋宝提出上诉。他说,他认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据,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为了给被害人挽回损失,他提出上诉。黄璋宝的辩护人指出,黄璋宝系初犯,未大肆挥霍集资款,是被柳某诈骗4亿余元才导致犯集资诈骗罪;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供述了李某等人帮其偷渡和转移钱款的事实,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黄璋宝酌予从轻处罚。
另一名辩护人表示,黄璋宝将集资款用于实业投资,未占为己有,投资失败后由于王某等人阻止报案才出走印尼,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应当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市高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黄璋宝犯罪的事实、性质,鉴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并出现投资人自杀身亡的后果等特别严重情节,对黄璋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酌定情节不予从轻处罚,所作判决量刑适当。
黄璋宝虽有为被害人挽回损失的意思表示,但缺乏实际退赔的具体行为。且其系初犯,以及其被他人诈骗和逃至境外等原因亦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黄璋宝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时交代出李某等人帮其偷渡和转移钱款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市高院认定,黄璋宝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黄璋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