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依法惩戒机制。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法[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党中央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意见》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特别是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失信行为,作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的重点领域,要求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这为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诚信建设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各制度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互为支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离不开社会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亦离不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力量作为后盾和最终保障,一方面有矫正和救济功能,能够矫正不讲诚信的行为,救济因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害,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强制力保障;另一方面作为司法行为,具有评价和指引功能,能够引导社会价值,凝聚共识,进而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价值观基础。具体来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制度支撑。社会诚信建设从微观意义上看是个人诚信、行为诚信建设,从宏观上看是诚信制度、诚信文化建设,其不仅需要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更需要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保障,需要包括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内的各项制度支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乎行为能否受到约束,生效判决能否得到遵守,国家法律能否得到尊重。执行工作做得好,合同得以履行,诺言得到遵守,失信行为受到制裁,社会诚信得以弘扬;执行工作做得不好,失信受不到惩戒,守信得不到激励,势必导致投机盛行,诚信缺失,社会诚信建设失去制度支撑。
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够引导和培育社会诚信。司法对社会有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通过依法惩戒“老赖”能够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使符合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保护,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制裁,能不断强化民众的诚信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逐渐内化为民众的道德素养,淳化社会道德氛围,在全社会形成新的道德压力,塑造新的行为模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社会诚信的最终保障。社会诚信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诚信,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各领域诚信的最终保障。这是由司法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是现代文明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终局性,执行程序又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其他社会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在道德施压、合同约束、行政管制失灵的情况下,最终还是要依靠司法来裁决,靠执行程序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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