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2月1日电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2月1日对外公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广东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异地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该决定提出,广东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等相关工作,应当坚持科学选址、集中建设、长期补偿、各方受益的原则。
决定规定,广东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多个区域的,选址时可以由所服务的区域分别确定一个备选选址方案,然后进行备选选址方案比选。确定备选选址方案和备选选址方案比选应当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周边居民、专家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补偿机制方面,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多个区域的,以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村(居)为接受补偿区域,以居民生活垃圾输出区域为提供补偿区域。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村(居)民回馈等。
此外,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周边村(居)的扶持和回馈,因地制宜设立共享区域,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电、供热等服务,安排村(居)民就近就业,实现共享发展。
该决定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2月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