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11月4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尹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一男子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4日,记者从鄞州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鄞州的徐某今年40岁,是个地地道道的渔民,靠着近海而居的地理优势,练就了一手娴熟的捕鱼技能。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出海捕鱼的徐某觉得有点手痒,便开始坐不住了,他计划着:“禁渔期已经开始有一段时间了,这会儿应该查得不严,我先过去把网装上,等到夜里再偷偷地去收网,应该不会被发现。”这么一想,徐某果断地带上捕鱼工具来到了离家不远处的海边滩涂。
当时正是落潮时分,而且这片滩涂地以前也常来,根据经验,这里的鱼虾较多易于捕捞,徐某精心地挑选了合适的地点,并迅速设置了几个地笼网及滩涂串网,准备等到夜里收网时来个“大丰收”。
次日凌晨时分,徐某趁着夜色驱车赶到滩涂边。正如预期那样,看到网内已经有很多的鱼虾、螃蟹,徐某兴奋地摩拳擦掌,开始收起渔网。只是还没等将“战利品”全部收入囊中,徐某就被正在巡查的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了,并当场查获已捕的各类鱼虾、海蟹若干。
随后,经鄞州区海洋与渔业局认定,徐某使用的捕捞渔具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用的渔具。而且经核实,此前,当地镇政府已曾多次对徐某利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过告诫。在今年的禁渔期开始前夕,执法人员还曾专门对徐某设置的滩涂串网进行了强制清理。徐某已经多次明知故犯,这次更是在禁渔期内“顶风作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