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3日讯 张某在网络约车平台发布约车订单,刘某接受订单后,驾驶车辆承载张某(该车辆的车主为陈某、挂靠在某租赁公司)。到达目的地后,刘某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张某打开右后车门时,与同向开来的、驾驶电瓶车的钮某相撞,造成钮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钮某将驾驶员刘某、乘车人张某、车主陈某、租赁公司、网络约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今日,武侯法院进行公开宣判。点击进入下一页点击进入下一页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钮某受伤是由驾驶员刘某未紧靠路边停车、乘车人张某打开车门未尽到注意义务共同造成的。根据责任认定,刘某应承担80%的责任,张某应承担20%的责任。但由于钮某受伤的结果是由刘某、张某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其二人对钮某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陈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协议,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并进行运营活动,但未尽到管理义务,应与驾驶员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是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约车平台与租赁公司是合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属于共同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武侯法院判决刘某、陈某、张某连带向钮某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和某网络约车平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对于交通参与者来说,无论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无论身处什么位置,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作为驾驶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紧靠路边停车,并提醒乘车人在开车门时注意路边行人。作为乘车人,开门下车前一定要注意后方行人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