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拥有强健体魄,父母将13岁的小丁送至大兴区某武术院开办的培训班锻炼。不料,培训期间,武术教练和小丁开玩笑太“过火”,用打火机点燃小丁已经洒上花露水的短裤,致小丁二度烧伤。日前,房山法院判决武术院赔偿小丁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原告小丁诉称,2015年7月中旬,他入读北京某武术院暑期培训班,张某是他的教练及生活辅导员。
2015年7月31日下午,暑期培训班即将结束,张某在宿舍内照看学员们收拾行李,小丁在收拾东西时不慎将花露水打翻在运动裤上。当时,张某正在与同学玩闹,其间竟用打火机将小丁的短裤从左后方点燃,等小丁发觉并脱掉短裤时,左腿已经大面积烧伤。
小丁父母闻讯赶到学校并将小丁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下肢浅二度烧伤。小丁父母认为,张某作为武术院所雇佣的员工,武术院有责任对其进行充分的上岗培训,使其知晓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严格安保义务,约束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应当出现任何可能伤害到学员的危险行为,但事实上武术院放任张某与学员玩闹,甚至使用打火机等危险物品,这种疏忽和懈怠直接导致张某毫无身为师长的自觉和责任心,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小丁要求武术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万余元。
此案庭审时,被告武术院辩称,武术院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武术院还认为,小丁在校的培训时间是2015年7月15日至7月30日,事情发生时已经是31日,张某自己愿意和孩子在一起,且张某不遵守制度,导致悲剧发生,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丁于2015年7月15日开始到武术院参加暑期武术班学习武术,为全日制住宿,当日交纳1250元培训费并入住该武术院,双方未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被告方聘用的教练张某负责小丁等6人在培训期间的武术教学及日常生活管理。
2015年7月31日下午16时许,小丁在宿舍收拾行李时不慎将花露水打翻在运动裤上,张某用打火机将小丁的短裤从左后方点燃,导致小丁的左腿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浅二度烧伤。小丁烧伤后,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丁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丁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丁交纳培训费用参加被告组织的全日制暑期武术培训班,被告应保障小丁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张某是校方聘请的教职工,是小丁等武术学员的武术教练兼生活管理老师,学校应对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张某在宿舍用打火机将小丁的衣物点燃导致小丁烧伤的严重后果,是因学校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致,故学校应当对小丁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武术院赔偿小丁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