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歇性精神病人公交站砍人致死,法院认定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判处男子15年有期徒刑。5月9日,佛山禅城区检察院通报了该案件。检察官表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
2015年5月23日上午7时30分许,钟阿姨把楼下大门打开准备上班,其儿子陈某从楼上拿了一把菜刀冲了出门,“我追过去的时候,他已经把人砍了。”禅城区检察院起诉后法院审理查明,当天被告人陈某持菜刀在佛山市禅城区石头村石头公交站附近,砍向被害人王某的右颈后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杀人后又持刀拦截过往车辆。陈某在2012年10月在广西曾因交通事故导致意识障碍并被送住院治疗,同年12月出院,出院医嘱要求其继续脑康复治疗。陈某在出院后曾出现过易冲动的表现,受伤后出现“前世”体验,并曾在老家扬言“要砍人”。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陈某有明确的脑外伤史,在案发当天受病理性症状(双重人格)影响,突发冲到街上砍人,但其对作案过程能回忆,砍人后企图抢车逃跑,说明其当时意识清晰,有自我保护能力,辨认意识并未完全丧失,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办案检察官指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今年1月7日,禅城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据禅城区检察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精神病人刑事案件4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等罪名。据了解,目前禅城区正在整合综治、公安、民政、司法、医疗卫生等职能部门作用,建立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