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车祸死后,母亲何某拿到了55万元的赔偿款,由于担心儿媳改嫁,何某没给儿媳和孙子一分钱。被告上法庭后,何某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即使被司法拘留了15天,何某还是拒不执行判决。昨日记者获悉,5月4日,灞桥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何某拘役两个月。
几年前,被告人何某之子因车祸死亡,何某领取了55万元赔偿款,因担心儿媳得款后可能改嫁离开,何某拒绝支付儿媳及孙子应得的40余万元。后来儿媳及孙子将何某诉至灞桥区法院。2012年9月3日,灞桥区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何某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408185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拒不给付上述款项,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省、市、区妇联,以及村委会、何某亲朋好友等与何某协商,但何某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2013年8月1日,执行法官作出对何某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拘留期满后,何某仍不执行该判决。2015年1月,灞桥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追究何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6年4月22日,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被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后,在其亲属协助下与原告达成了执行协议。原告人对何某表示谅解,建议对何某从轻处罚。
昨日记者获悉,5月4日上午,灞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鉴于何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且已与原告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谅解,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据了解,此案是灞桥区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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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结果的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