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等车期间,因嫌身旁油罐车噪音太大,与司机发生争执扭打,遭铁管击中头部死亡。福建宁德市中院18日披露,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黄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9747.63元人民币,张某赔偿123249.2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黄某将其驾驶的油罐车停于路边后,在车内后排座上休息。此时,酒后的尤某在 油罐车旁等候出租车时,因嫌油罐车发动机噪音太大,便爬进副驾驶室抗议,但被朋友林某拉出。
司机黄某知情后向尤某赔礼道歉,但尤某的推搡,令双方发生争执。同时,尤某的朋友黄某敏加入,共同将黄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林某再次将3人劝开。
黄某因无故被打,心生不满,遂从车内取出一根铁管追打尤某。此时,黄某的妹夫张某来到现场,见状也从车内取出一根铁管击打正在劝架的林某头部,随后与黄某一同追打尤某。
追打途中,黄某持铁管击中尤某头部致其倒地,张某持铁管击打尤某身体。继而,黄某、张某返回殴打林某及上前劝阻的林某女友后,驾驶油罐车逃离现场。
当天凌晨1时28分许,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尤某已死亡。同日4时许,黄某、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尤某系在被钝器击打后诱发畸形的右侧大脑中动脉破裂出血致脑疝形成死亡;林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黄某、张某等2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合计616246.05元。案发后,黄某亲属代为赔偿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因琐事伙同张某持凶器殴打尤某,并致其死亡,2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张某虽有参与殴打,但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尤某酒后滋事,具有过错,黄某棍击其头部与其脑部血管畸形、饮酒等因素综合作用造成其死亡,可对黄某、张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尤某存在过错,可减轻黄某、张某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