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逐步开放“单独二胎”等计生新政的实施,巨额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用途去向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新京报报道称,全国24省份去年收取社会抚养费200亿,但目前尚无省份公开社会抚养费支出情况,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成了一笔“糊涂账”。
社会抚养费,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罚款,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伴生。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指出,社会抚 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办法的定义,社会抚养费应用于“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其收支情况无疑应向社会公开。
然而多年来,各级计生、财政部门从未主动向社会公开过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据悉,在浙江律师吴有水的推动下,到目前为止只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但没有一个省份公开其支出状况。对此,国家审计署表示,对社会抚养费关注度不够,近年来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底数。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未能掌握这些数据?
收支两条线给全面审计埋下了隐患。按照《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应列为一般预算收入,必须缴入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种收支模式使不仅得上级财政部门失去了对社会抚养费收支的具体监管,也客观上增加了国家全面审计社会抚养费具体收支情况的难度。
标准不明确给权利寻租留下了空间。很多地方的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偏大。《办法》确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征收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的标准由各省地方性条例予以规定。由于规定富有弹性,到具体的征收中,如何鉴定当事人的收入、违规生育情节轻重等十分复杂,导致这一标准往往难以真正地落实。在有些农村偏远地区,由于监管不到位,暗中少收或者多收超生费的情况十分普遍。
支出不规范是难以向社会公开的重要原因。按照《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但从有些地方的审计结果看,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部门将其用于接待费、提成奖等支出,甚至以不开收据的现金形式收付,建立“小金库”。还有地方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作为计生经费,甚至因此违规下达征收任务。缺乏监管导致违规行为泛滥,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无法说清道明。
对此,有关部门一句轻描淡写的“对社会抚养费关注不够”显然不能让民众感到满意,也掩盖不了相关部门监管失职的责任。要使社会抚养费这本“糊涂账”不再糊涂下去,必须不断调整优化收支模式,
简化明确征收标准,严格规范收支程序。必须不断压缩社会抚养费收支各个环节的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置之于阳光和监督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