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怎样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紧扣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地标”,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的理念思路和路径方法。
一是“建立体系”,即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二是“压实责任”,即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特别是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三是“凝汇合力”,即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会提出,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可以预见,党内监督“宽松软”的情况将得到根本性改变,党内监督“严紧硬”的格局将会实质性生成。这是党之大幸,亦是民之所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