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有媒体报道的“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的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澄清,这是一种误读。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准确表达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是指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培训,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人民日报》8月8日报道)
换个说法后,引起了许多网友的热评,许多网友在评价相关部门为政策“二次正名”时用到了一条俗语:羊毛出在羊身上。网友们意思很明了:“二次正名”也只不过是换个说法而已,换汤不换药。笔者认为,相当部分的网友出自白领阶层,他们的言论代表着广大单位职工的想法,从本质上来看,“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培训费和从职工工资中直接提取是没有差别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培训费”都是来自职工生产创造的剩余价值;现在很容易理解了:收取培训费势必减少企业总的经济利益,企业职工的待遇福利最终被降低。
的确,单方面掌握着话语解释权,政府部门甚至可以对一条政策、条例有上百种解读;但“二次解读”往往意味着政策的失灵,大有“收拾残局”、安抚公众情绪的感觉。像这次的职业培训费的提取方案,归根到底是要职工掏自己的腰包为培训自己埋单;花自己的钱学知识,本来这样的政策是无可厚非的;但经过“二次解读”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政策的落实最终不得不靠强制力来执行。
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条例”不能反复解读,换个“说法”不如直面本质。笔者的建议是,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条款,首先应该做到的是将政策分析透彻,给公众一次性解读清楚;再者,政策的出台重在落实,一旦政策公布于众、解读明了,后期的重点应放在政策的落实上,而不应该出现后期花大量成本去跟公众玩“语言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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