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官员和国企员工接受跨国公司贿赂的事件频繁“西窗事发”。国内媒体通过查阅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公布的诉讼文件,连续揭出跨国公司行贿中国官员和国企员工的事件。(新华网8月17日报道)
依靠外来力量肃贪,这并不是首例个案;据悉,近些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国香港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已经向中国的司法机关移送了大量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受贿赂的案件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帮助司法机关肃贪过程中起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邓小平曾指出,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这句话对于商业肃贪当然也有同样的效果:只要能惩治腐败、肃清贪污,不管是依靠自身的手段还是借助海外的力量都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但是大量国企受贿案靠美国披露,反映的是我国反腐肃贪工作的不足,令我们尴尬的是:同样牵涉到贿赂案,中美双方的反腐进度和取得的进展大相径庭。美国透明化的流程和高效率的立案过程让我们在汗颜之余,不得不对我们的反腐肃贪工作进行一次深层次的反思。
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在这些年的反腐肃贪工作中,对商业贿赂的关注度远远不及对对行政腐败的关注度高;对商业双方利益勾结情形,往往从市场 原则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简单加以处理,反腐肃贪工作中的对商业贿赂量刑从轻”的潜规则最终酿成国际商业贿赂案的发生。最终导致在这次的贿赂案件中暴露了我国在这商业贿赂方面的肃贪工作的不足和空白之处。
其二,反行贿受贿,相关部门的主动性仍然不够;在这上面,往往等到公众检举揭发才开始注意到问题的严肃;甚至有到企业本身出现问题经查出后连带着暴露出企业之间以前的行贿受贿问题;整个过程相关部门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最终往往酿成大量不可挽回的损失,致使国民经济大量无形的流失。
再者,反商业贿赂的透明度不高;在这上面,国内惯用的做法是,一旦查实,内部处理;而西方肃贪制度健全的国家往往首先保证整个立案过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充分的尊重纳税人的权利,重视公民的意见;笔者觉得,在立案过程中,公众的确需要一定的透明度以保证起码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商业肃贪制度的健全比肃贪本身更重要;俗话说得好,防不如堵;笔者认为,在肃贪工作中,从以上等几个方面去完善肃贪制度,既降低了商业肃贪的成本、提高了肃贪效率,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铲除了大面积滋生商业贿赂“病毒”的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