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告陈某已在2016年10月将这套120平米的房产出售给他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而原告廖先生要购买同类型的房产至少需要再支付差价139万元左右,遭受巨大损失,而被告陈某则认为可以将原告的定金退回,根据合同并无违约行为,所以无需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不仅要退还原告廖先生定金10万元,还要赔偿原告的房屋差价损失1391261元及中介费38500元。
被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以及中介费,改判只赔偿原告廖先生10万元定金损失,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二审双方调解过程中,被告陈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在取得原告廖先生的谅解的情况下,最终被告陈某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379761元。
“从一审对方坚持只需要赔偿10万元,而且他对转卖房的行为很自然,我就是要赚这个钱,我赔你10万元就行了。”原告辩护律师赵丹向记者透露,在二审过程中他已经接受了这种赔偿,心态也发生了变化,并且积极履行这个调解协议,说明通过这个案件他也得到了教训。
据了解,为了遏制业主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现象,今年9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中明确了违约方、过错方应予差价赔偿,其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或者转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损失。
赵丹律师提醒买家,在拟定房屋购买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如果卖家交易中拒绝出售,可以要求卖家补偿房屋升值带来的损失,以保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