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女子闹离婚代女儿申请保护令 法院:未见家暴证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小新今年两岁,其父母现正处于离婚诉讼之中,小新目前和父亲一起生活,小新母亲代其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小新母亲代笔称其遭父亲禁锢在家,无法获得应有的户外互动时间、空间,以及母亲的爱护,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向法院申请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禁止其父自行或教唆自己母亲对孩子实施侵害。
法官认为,小新母亲并未向法庭提交丈夫禁锢孩子的证据,孩子父亲也否认自己禁锢孩子,再者,单独照看孩子的父亲本就肩负看管、监护的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孩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此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官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 5
遭家暴女子想离婚却被生母阻止 法院心理干预助圆满解决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相识十三年,先后孕育了一儿一女,本来有着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但噩梦开始了,李先生自2015年开始先后五次对张女士实施殴打,有一次甚至不顾妻子有孕在身,殴打致其大出血流产。心灰意冷的张女士决定向珠海香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不曾想到,张母得知女儿这一举动非但不支持还带着两岁的小外孙到法庭大哭大闹,甚至以死相逼阻挠张女士离婚。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无任何障碍,夫妻关系破裂较容易判断,但若不考虑张母方面的因素,以家庭暴力为由简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将很有可能导致张母做出极端行为。征得当事人及张母同意后,将三方转介至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
第二次开庭当天,心理咨询师在开庭前对张女士和张母同时进行一个半小时的心理疏导。庭审中主审法官也在积极引导双方理性协商离婚事宜,张女士和李先生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
遭遇家暴怎么办
法官支招:
一定要收集证据
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梁夏生介绍,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家暴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其介绍,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程序比较简单,但当事人要想成功获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街道庇护中心的材料等等。在法庭上,申请人必须拿出可以证明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将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力证据。
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为申请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人,可以责令施暴者搬出申请者的家,也可以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