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报道客观企业自愿投广告
在本案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陈瑞刚均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仅是客观报道了事实,并未敲诈勒索对方,且其与6家企业签订了广告合同,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陈瑞刚辩护人则称,所谓的被害单位也存在过错,指控陈瑞刚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应认定其无罪。
陈瑞刚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1年他以海之润公司的名义和中国经济网签了3年环保频道的广告合同,其负责给中国经济网拉广告,可以刊登在环保频道,合同约定是五五分成。2011年4月,陈瑞刚作为环保频道主任入职中国经济网,该频道除陈瑞刚外,还有蒋某和林某。陈瑞刚平时的工作一是做编辑,二是去采访,采访时常带着蒋某。
陈瑞刚称,他报道过很多企业,如山西吕梁某焦化厂、江西九江某药厂、山东临沂某焦化厂等企业,都是因为企业污染的事情。采访中,陈瑞刚负责拍照,蒋某负责写稿。在中青网能源频道,陈瑞刚同样报道过几家企业,文章则是由陈瑞刚的妹夫王某所写。
对于自己的行为,陈瑞刚辩称发表的文章均是属实的,上述这些企业均存在非法排污等问题,签订的广告合同是企业自愿。另外,发布、删除稿件均非他个人操作,需通过中经网、中青网的领导审核才能将稿件删除。
企业称为删稿被迫交钱平事
不过,一家被陈瑞刚敲诈过的企业员工刘某作证称,2012年年初,他接到一男子的电话,对方称拍到了公司排污,随后将电话挂断。过了一周左右,他在浏览网页时看到新华网转载了其公司排污的文章,刘某赶紧给该男子打电话,希望解决此事。
随后刘某来到北京见到电话中的男子陈瑞刚,刘某提出能否将网上的新闻删掉,陈瑞刚开始要价80万元,后降到50万元,并表示这个钱要以投放广告的名义给。为了减小影响,该企业只得同意。刘某称,虽然陈瑞刚在中国经济网的环保频道上给其公司做了一些广告行为,但要不是公司的负面消息上了网,他们不会给这50万元,公司也根本不需要陈瑞刚做广告。
指控成立获刑13年并处罚金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瑞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司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陈瑞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尽管陈瑞刚辩称收取的钱款均为被害单位自愿给付的广告、宣传等费用,其并未以继续报道负面消息要挟被害单位,且确曾给被害单位制作过广告。但在案证据显示,被害单位均不是出于想要在中经网、中青网发布广告而与之签署所谓的广告、宣传协议,仅是出于为了让陈瑞刚撤销或淡化负面报道的目的而被迫签署协议并支付钱款。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瑞刚主观上具有通过发送负面报道,利用企业害怕受到影响的恐惧心理,要挟企业支付所谓的合作费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发送负面报道,并向企业明确表示,想撤销并不再继续发布负面报道仅能通过成为中经网、中青网的广告客户这一途径来实现,从而迫使企业成为其广告客户并与其合作,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陈瑞刚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陈瑞刚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陈瑞刚向被害单位退赔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