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便利店每次偷几十元的物品不能入罪?经常小偷小摸的小贼可要注意了,小额盗窃亦可构成犯罪。日前,越秀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一名长期在便利店实施盗窃的中年妇女王某华。
越秀区检察院介绍,2011年1月25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华来到广州市犀牛路的一间便利店,假装购物,以为店员不注意,迅速将店内价值较大的德芙巧克力、金沙巧克力各一盒放进自己的包内,谁知被店员发现,现场抓获,当场从其包里找到两盒便利店的巧克力。
民警接报后,将王某华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由于以前便利店多次失窃,店员觉得犯罪嫌疑人好像都在场,怀疑也是她偷的。
对此,公安机关调取了便利店的监控录像,有明显证据可以认定在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华先后九次在店内实施盗窃,作案手法基本 是乘店员收银或自己假装挑选商品时盗窃,盗窃对象均为价值数十元、容易携带的巧克力、口香糖等物。算上被抓获的这一次,王某华涉嫌十次到该便利店盗窃,共盗得口香糖、巧克力等23种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80元。
根据刑法总则关于连续犯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没有经过处罚的累计数额超过盗窃罪的起刑点,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越秀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王某华盗窃案予以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