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今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罕见关于其进展的消息。近日媒体记者采访有关专家获悉,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修改多次已较成熟,与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其中一个亮点是: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
近些年,各地发生的“行政强拆”已经够多,既有出于真正公共利益需要的,也有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混杂的,更有纯系打着“公益”旗号的;至于拆迁公司一再制造的野蛮拆迁事件乃至命案,假如背后确系地方政府撑腰,也可被视为变相的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大概应算是一种中国特色,估计发达国家尤其是法治国家不会有这样的概念。由“行政强拆”推而广之,便是眼下在许多领域以强制方式进行的“行政”行为,于是引发一种思索:司法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毋庸置疑,不仅对不法财产可不由分说地予以冻结、查缴没收,对严重为害他人和社会的罪犯还需拘禁、收监乃至直接剥夺其生命。然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群众和社会管理,即使遇到矛盾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适合以说服的方式、协商的方式去解决。鉴于此,行政强制究竟是个啥东西、大家当如何对它“定性”和“定位”呢?同时,行政强制与司法强制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即使行政 强制确属必要,其适用领域究竟有哪些、使用范围究竟有多宽呢?
去年8月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及草案修改情况)》,对“行政强制”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纵观近年来的被行政强拆对象,在强拆发生之前,又有哪一家哪一人在从事“违法行为”?即使“钉子户”最终采取这样那样的反抗或自卫措施,十有八九也是被行政强拆给逼出来的。
一种鲜明反差让人难以理解:对于某些制造假冒伪劣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不法商人,地方政府“行”起“政”来每每显得并不强硬甚至疲软甚至不作为,但当拆除本属私人财产的民房时,或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堵访、截访时,其强硬、果断的程度却互不逊色,所采用的强制手段也是层出不穷,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新拆迁条例隆重出台可谓整个社会的一项重大期待,再拖延下去毫无理由。就废除行政强拆而言,倘若能去掉“拟”字,从讨论状态变为执行状态,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进步。其深远意义远不止征地拆迁这一个领域,它足以令地方政府全面反思诸多行政强制的合法合理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严重的社会负面效果,它不仅是拆迁回归常识、行政回归理性的开始,也是中国社会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