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最高检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职务犯罪七成获缓刑、免刑检方却极少抗诉,这显然是违背民意的。老百姓都对官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行为十分痛恨,恨不得把所有违法官员都从严处理。那些职务犯罪的罪犯事发之前或多或少是有职权的,而法官又对他们从轻处理,难免会有官官相护的包庇舞弊质疑。
那些审判职务犯罪的法官们面对指责可能很孤独,他们必须先要忍受所作出的缓刑或免刑判决,老百姓是看不懂、不理解、无法忍受甚至是千夫所指的。绝大多数人对问题官员都存在极有可能会不公正审判的成见,即便法官的审判没有任何问题,并没有从中捞到任何好处,也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压力,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判,只因为与民意相左,也可能成为众矢之的。
职务犯罪判处免刑和缓刑的约占七成,这个比例显然比偷盗抢劫等普通人的犯罪要高很多,那凭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呢?抛开怨气先来看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人民法院适用缓刑有两个硬件:其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不是累犯。而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量刑普遍较轻,一般量刑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案件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样就使大多数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具有适用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再者,职务犯罪者99.9 %的不是累犯,有犯罪污点的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跨入公职人员的行列的,若当上公职人员再犯罪,这些人犯罪后通常还面临着行政或党纪处分,从而失去了权力和地位,也就是失去了重新职务犯罪的机会。
职务犯罪本身的特性迎合了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除了以上两大硬件外,法院判缓刑主要是考察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而职务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具有非暴力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低。这从新闻报道中可略见一斑: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都能在法庭上主动认罪悔过,积极退赃,甚至痛哭流涕地写下悔过书,以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和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心迹,力争达到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看来,很多情况下法官判职务犯罪被告人缓刑或免刑也是完全有理有据,光明磊落的,公众应给予判决以及法官更多的理解。同时,最高检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很有必要,因为审判中很可能存在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职务犯罪缓刑、免刑的滥用,需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在现实国情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职务犯罪案件大多在基层法院审判,受到的干扰更直接。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案发前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力,经济实力也不差,又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非法律因素不解决,法官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的压力更大,内心更加孤独。
职务犯罪案件普遍适用缓刑和免刑,不利于干预和遏制职务犯罪,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后,让犯罪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受到的惩罚,同时缓刑适用过多势必导致老百姓对司法机关公正性失去信任,对判决公正产生怀疑。这样处处不讨好、处处不支持的境地,让审判者更加孤立无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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