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凌晨发生、到8月11日已经造成1117人遇难、627人失踪的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按照我国有关部门划分的灾害等级,属于特大型地质灾害,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
对于此次特大型地质灾害的成因,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8月9日下午召开的国土资源系统抢险救灾紧急会议上分析称:主要有5点,一是地质地貌属于炭灰土质,容易形成地质灾害;二是5·12大地震震松了山体;三是气象原因——前旱后雨;四是瞬时暴雨渗入岩石裂缝导致泥石流;五是地质灾害隐蔽性难以发现。
好家伙!如此严重的地质灾害,国土部长总结的5个方面的原因,都是“天灾”,竟然没有一条是属于监管方面“人”的因素。对于这样的结论,我有些难以接受。
我认为,政府部门公布地质灾害的原因,在分析自然因素的同时,也必须在“人”的方面找找原因。比如技术应对、群防群治、预警预报等。就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而言,这些“人”的监管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可以试作分析:
技术应对方面。我看到,在国土部公布的5条原因中,第一条就是“地质地貌属于炭灰土质,容易形成地质灾害”。可以说,这样“容易形成地质灾害”的地质地貌是长期客观存在的;还有5·12地震震松了山体,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多。如果说瞬间的暴雨,可归结为不可抗力的话,那么,对于这样的地质地貌区域,对于因地震被震松了山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用哪些技术措施予以应对,从理论上讲,既有必要、也有充分的时间制定方案,并实施。遗憾的是,当泥石流灾害发生之后,政府部门才公布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原因,而针对这些原因,当初相关机构是如何采取技术应对措施的,有关部门并没有向社会公布。
群防群治 方面。2004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治工作,在地质灾害重要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加强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这一规定,从国家层面明确了防治地质灾害的政府责任。毫无疑问,舟曲地区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土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群防群治工作。那么,就舟曲此次的泥石流灾害而言,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群众对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治、开展巡查等方面的工作,到底做得如何?到目前为止,特大泥石流灾害已发生数日,此方面没有任何公开报道。显然,这方面“人”的监管责任不可推卸。
预警预报方面。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气象机构,才有资格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但是,在舟曲此次发生特大泥石流地质灾害之前,有关部门却毫无预警。舟曲泥石流灾难发生在8月7日晚间及8月8日凌晨。我查阅8月6日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发布的2010年第6号地质灾害预警内容为:我国吉林、辽宁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为4级。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甘肃境内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8月6日,中央气象台发布的未来三天天气预报结果中,同样没有显示甘肃境内有雨,更别说接下来7日、8日舟曲的大雨、暴雨了。
无论台风、地震还是泥石流等,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往往显得是那样渺小。对于自然灾害的预警和应对,虽然仍然在探索中,但对于舟曲这样如此严重的地质灾害,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能够事前向社会做出任何反应,从职业伦理层面讲,总该有内疚或者负罪感吧,最起码不能将全部原因都归结于自然因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