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有单位为了避免工作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想出了一招——“排队怀孕”。结果,一名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引发劳动纠纷,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员工怀孕被要求“排队”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苗苗幼儿园规模不小,教职员工有数十人,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师。幼儿园创办的时间不长,教师都很年轻,有近一半的教师是年轻的妈妈,其余的老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教学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好在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学校的教学工作依然井然有序。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偏大,都想尽早生育。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幼儿园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 苗苗幼儿园是集团公司自主创办的幼儿园,而且全公司只有这一家幼儿园,师资力量无法进行调配。无奈之下,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出台了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中涉及生育的内容有: 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 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此规定一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但找份工作不易,老师们最终还是表示服从。计划生育二胎的教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学校则根据规章制度对每一位申请生育二胎的女教师进行考核打分排序,然后进行公示。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潘佳怡以综合考核分36分排名第四。有些老师对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规定提出了异议和建议,集团公司又对考核排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公示。2017年6月12日,在重新公示中,潘佳怡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潘佳怡虽说有些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注意一点,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生育。 “插队”怀孕被辞退 潘佳怡没想到,此时她已经怀孕,只是自己还不知道而已。过了几天,潘佳怡觉得自己生理期有些异常,买了早孕棒回家测试,这才发现自己怀孕了。 “我怀孕了,这可怎么办啊?”听到妻子说怀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本来十分兴奋,可是看到妻子神色有些不安,有些不解。 潘佳怡说:“我排名第七,现在不能怀孕,不然工作就没有了。”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徐坤愤愤不平,但转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宽慰说:“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导会通情达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园长反问说:“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的领导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最终,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这件事绝不能妥协。 于是,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 接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佳怡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幼儿园诉称: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2015年3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潘佳怡严重违反了单位这一规定。 幼儿园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2008年10月,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 2015年10月开始,幼儿园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 2017年3月,“二胎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按顺序,潘佳怡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 2017年5月,潘佳怡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潘佳怡认为:幼儿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 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儿园工作; 2008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本人仍在幼儿园工作,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7年6月,本人怀孕,幼儿园要求本人自动离职; 幼儿园于2017年9月11日将本人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将本人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使本人无法进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证据。 单位“家规”被认定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网友评论 虫工嘻哈:不管任何时候,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应该干预别人什么时候生育!还有,什么时候能生就这么遵循个人意愿吗?老师不是神啊!不是想啥时候生啥能时候生的! 教你如何薅羊毛:有些可能只是意外吧!!如果排在前面的迟迟不生孩子怎么办? 暴走的小凤梨:那排在前面的迟迟怀不上,后面的就都要结扎吗?魔幻 happyxuri:现在幼儿园和小学90%是女教师。而且都是年轻女教师,如果采取措施,都怀孕的话,学校估计要放假了。 因因Liu:合理规划没问题,公司要运转,也是为了员工长远的工作,你家小朋友的幼儿园老师全怀孕了,没人上课你就知道难受了 萌面斯基:问题的根本是男教师太少,如果男教师达到教师队伍的一半,此类问题就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