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10月23日消息,失去自由近18年(6486天),洗清罪名用了23年5个月零3天(8557天)……这是广西崇左男子黄志明的特殊人生履历。10月22日,本报独家报道的《卷入强奸杀人案被判死缓23年后他被宣告无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当天上午,案件主角——黄志明,委托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冬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共计334.6万余元。当日,自治区高院已接收申请材料。 索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84.6万余元 在该份申请书上,记者看到,黄志明请求因错误裁判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共计184.6万多元。黄志明的理由很简单,从1995年4月25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奸淫幼女罪被收容审查,到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他被剥夺人身自由近18年、合计6486天。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黄志明的代理律师谢冬梅核算出目前国家赔偿案件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因此,黄志明应当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为6486天×284.74元/天=1846823.64元。 “无论赔多少钱,都无法弥补我所遭受的创伤,但是生活要继续……”黄志明说,在没出事前,他在原崇左县城的一家饮料公司上班。那个年代,像他这样外出打工的人并不多,他算是思维比较前卫、灵活的人。如今,那些曾经不及他头脑灵活的同学,有一些已百万身家。而他只能靠打散工、做点水电工来维持生计,他也曾幻想自己开公司,但目前一切还只能停留在幻想。 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 “服刑时我19岁,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时,我已经37岁了。”黄志明说道,“青年入狱大叔归”是他对自己的描述。他认为,因错判导致精神上遭受的创伤,对他的影响更大。 在他看来,19岁,奋斗的人生刚刚开始,一切还充满无限可能性,但因一个错误裁判,他不得不在没有人身自由的铁窗中,熬过将近18年的苦涩岁月。在刑满出狱后严重与社会脱节,缺乏谋生技能。 “刚出狱那会,我摆过烧烤摊,也帮人看过山林……每天早出晚归,为了生活忙碌奔波。”黄志明说,这些都打不垮他,但最打击他的是,父亲在他入狱后深受打击去世,弟弟黄志军也因该案遭受冤枉的罪名和刑罚,终日意志消沉。最终,弟弟对恢复清白无望,抑郁寡欢,患上了癌症,未来得及沉冤得雪,便抑郁而终…… 黄志明还说,从他被收容审查,到2018年9月28日被宣判无罪,历时23年5个月零3天,合计8557天……而且,他因为长期抑郁,双手在监狱服刑期间患上了发抖的恶疾,这些都需要治疗。因此,黄志明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 拿到赔偿金后打算开个餐饮店 律师谢冬梅认为,自治区高院应该是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018年9月28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撤销该院针对此案的两份刑事裁定及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黄志明无罪。黄志明是依据该无罪判决,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黄志明告诉记者,等拿到国家赔偿了,他打算开个粉店或快餐店,靠自己能力自食其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