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2018年9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犯聂祥执行死刑。 被告人聂祥因建房与被害人张某家发生纠纷,遂产生报复杀害张某全家的念头。 2016年11月19日,聂祥驾驶租赁的面包车装载事先准备的铡刀、镰刀等作案工具到何官屯镇大坪子村垃圾填埋场等候即将前来倾倒垃圾的张某。 当日9时许,张某驾驶垃圾车搭载妻子陆某明、孙女张某倩到达垃圾填埋场。聂祥即持铡刀、挖锄跑至垃圾车旁砍杀张某,张某在与聂祥搏斗过程中头部、颈部被砍击数刀,当场死亡。 后聂祥持刀追杀张某妻子陆某明未果,即返回垃圾车旁砸碎车窗玻璃将张某孙女张某倩砍至重伤。 随后,聂祥驾驶面包车返回何官屯镇街上,企图继续杀害张某家人。因张某家房门关闭未果,便企图杀害曾经与其因合办砂厂发生过纠纷的张某恩及其家人。 驱车到达张某恩家后,见张某恩家房门关闭,张某恩之弟张某家房门开着,想到张某曾帮助张某恩与其打斗过,随即持铡刀冲进张某家中,追砍张某至二楼。张某身中数刀后逃至一楼门外并反锁了房门。聂祥便从张某家二楼窗口抛掷铡刀、木柜、砖头等砸打受伤坐在一楼门外的张某,连续抛掷的砖块砸中张某头部,致张某当场死亡。抛掷过程中,张某母亲李某飞欲救助张某被木柜砸伤头部。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祥因邻里纠纷及经济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聂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聂祥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杀人行为且滥杀无辜,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聂祥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遂裁定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聂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执行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聂祥亲属与其进行了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