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认为由被告建设的水电站将会对绿孔雀的栖息地造成淹没并导致绿孔雀区域性灭绝。此外,水电站建成后还会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以及热带季雨林、热带雨林片段造成重大损害风险,基于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水电站的建设。 庭审持续3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也许很多人会心存疑惑 动物园、公园里常见的孔雀 怎么就成了即将灭绝的生物了? 其实 原产亚洲的孔雀分两种 一种是动物园里常见的蓝孔雀 它的原产地在印度和斯里兰卡 又叫印度孔雀 另一种是面临濒危的绿孔雀 绿孔雀雄鸟 中国科学家通过数年调查研究,摸清了我国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的家底。有关研究成果今年五月份发表在国际期刊《鸟类研究》上,研究结果显示:绿孔雀在中国60%的分布区消失,目前仅存于云南的22个县,除了有两个县的绿孔雀种群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并略有增长外,其他分布区的数量呈下降趋势。 绿孔雀雌鸟 论文第一作者、昆明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系副教授孔德军说:“我们通过调查,共记录到绿孔雀数量183-240只。考虑到绿孔雀可能存在未调查区域等因素,估计中国绿孔雀种群数量不足500只;同时,绿孔雀的群体数量也由每群8-20只下降为每群3-5只。” 案件背景 2017年3月 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省恐龙河保护区附近的野外调查中发现绿孔雀,而这些绿孔雀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该水电站建成蓄水,将毁掉绿孔雀最后一片最完整的栖息地。为了保护绿孔雀最好的栖息地,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向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的完整栖息地。 2017年5月 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组织了由环保公益机构、科研院所、水电集团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就水电站建设与绿孔雀保护展开交流讨论。在那次座谈中,没有拿出一个具体方案。 2017年7月12日 “自然之友”以原告人的身份将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和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评方)告到楚雄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消除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楚雄中院受理后,对案件管辖权报请云南省高院。云南省高院裁定,云南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由昆明中院审理。 2017年8月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开始停工,直到开庭时,都没有恢复开工。 2018年8月28日 昆明中院公开审理这起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 争议焦点 淹没区是不是绿孔雀栖息地 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戛洒江水电站建设施工和淹没区域的生态价值极高,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该水电站所在的红河流域中上游为我国绿孔雀种群密度最高的地方,同时该区域保存着较完整、面积较大的季雨林,而且部分沟谷中还分布有热带雨林片段,也是苏铁等多种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的理想生境和栖息地。 苏铁 对此,原告方申请由两名专家证人出庭就涉及本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由两名证人就所知晓的事实进行说明。原告方表示,四名证人的陈述证明了戛洒水电站淹没区存在大量绿孔雀活动,而且在水电站蓄水水位675米以下是绿孔雀的核心栖息地。同时证人通过GPS定点有205株陈氏苏铁在红河相关支流分布,有约20株分布在悬崖峭壁上,其中90%都处在蓄水水位675米以下。 被告方表示,证人对栖息地的理解并不严谨。“该区域的确有绿孔雀活动,但不能以绿孔雀活动就证明其栖息地存在,因此不能确定项目蓄水后是否会对其种群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被告方说,证人对于陈氏苏铁的测算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才能认定,并且根据现在调查结果否定2013年前的环评工作并不恰当,而由于基础研究的理论支撑不足,环评开展的时也无法对2015年才发现的陈氏苏铁进行定性。 被告坦承项目将无限期停工
戛洒江水电站项目 图源:野性中国 之后,双方对项目施工后是否对绿孔雀、陈氏苏铁和热带季雨林、热带雨林片段有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是否恰当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新平公司方表示,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已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戛洒水电站项目绝大部分区域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按照相关规定,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按照现行的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本项目将无法开工建设,因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前提将不复存在。”新平公司代理人说。 庭审持续3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环境法制支撑下的 “对簿公堂”
在戛洒江水电站淹没区拍到的绿孔雀 图源:野性中国 此案发地云南省,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环境法律制度最早试点地区之一,在全国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归口管理审执模式。 有赖于此,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总干事张伯驹称,他们有10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云南,“这次诉讼十分顺利得到立案,并转移到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对立方式,大家在二者之间,往往选择前者。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社会大众普遍建立起一个共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之后,环境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发展完善。张伯驹说,“2011年,我们提起第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时,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没有在法律层面确立起来。” 他介绍,2012年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范围,同年还进一步细化了诉讼操作;2017年,检察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对行政部门的环境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与资格,那年后,每年全国各地都有数十起环境公益诉讼。许多社会环保组织如我们一样,用司法手段去捍卫绿水青山。”张伯驹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