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提请逮捕被驳回 投毒仅获治安处罚 经过一周的紧密侦查和取证,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水杯残留物经鉴定确认为农药甲氰菊脂残留。2017年11月22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博有重大作案嫌疑,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在同时向宁陕县纪检部门进行了报备。 又一周后,2017年11月29日,宁陕县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 理由是:事实不清,嫌疑人主观犯意证据不足,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并附有补充侦查提纲建议。 警方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书的当日,对熊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过近一个月的补充侦查,2017年12月27日,宁陕县公安局再次报请检察院批捕,宁陕检方经过审查后,仍认为事实不清,犯意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并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7年12月29日,警方在接到检方不予逮捕决定书后,对熊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决定。 2018年1月4日,宁陕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对熊博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后,予以释放。 熊博被释放后,宁陕县纪检委对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则将其撤职并调动至平利县烟草专卖局工作。 被释放的副局长 讳莫如深的当地官方 5月16日,此事被当地自媒体发布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当日下午,记者先后致电宁陕县公安局、纪检委、检察院、烟草专卖局,及安康市烟草专卖局求证此事,并向宁陕县公安局、纪检委、检察院传真了采访函,要求其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于这一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舆情,在24小时之内予以公开答复。 24小时之后,5月17日晚间: 宁陕县纪检委向记者证实,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县纪委和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分别给予熊博党内严重警告和撤职调离处分; 宁陕县检察院回应称,不予批捕熊博只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别的原因; 宁陕县公安局政工科则表示,县外宣办将就此事通过官方微博统一发布新闻通稿,但记者随后的致电时,宁陕县外宣办对此予以否认,称应由责任主体宁陕县公安局发布。 至于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和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在记者亮明身份表达采访意图后,就再也无法接通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