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 患者必须抢救无人签字时 医院负责人签字 医生行使紧急处置权 患者必须手术抢救时,却无人签字,关键时刻,谁来担责?昨天,市卫计委医政医管处相关负责人称,抢救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有多条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抢救患者,无论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属于医师行使紧急处置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记者梳理发现,患者急需手术无人签字的情况不鲜见,紧急情况下医生及时向医院汇报,为抢救生命尽最大努力,同时,尽可能联系家属达成口头上认可,规避风险。 记者刘睿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