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状告弃婴生母案胜诉 生母被判支付7.5万抚养费 若不执行赔偿可被列入失信名单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四年前的夏天,女婴琪琪来到这个世界,但是在她降生仅一周后,她的妈妈就抛下她不见踪影。此后,琪琪被一直寄养在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这起全国首例福利院状告弃婴母亲案14日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福利院诉求,判决弃婴生母赔偿抚养费75270元。 生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一周后,王某将女婴遗弃,独自离开医院,再也没有出现过。同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派出所在寻找王某未果的情况下,将女婴送至原告南京社会儿童福利院进行抚养,取名“琪琪”。记者在福利院见到琪琪时,她正和小朋友们在一起捏橡皮泥。 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保育科副科长谢君介绍,福利院多次联系警方,江东派出所也努力查找,去了琪琪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是个空挂户,并没有找到人,包括她的爸爸妈妈,在户籍登记上查到了这两个人,但是到实际地点查看发现房子已经拆迁。 一般被送到儿童福利院的孩子都是找不到父母或者没有父母的,但是琪琪的情况却比较特殊。谢君说,孩子这几年一直生活在福利院,身体状况很好。因为她有明确的父母信息,在福利院没有办法将其按照弃婴收养入院,意味着孩子没有户口,以后将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包括就医、上学,这都是关系到孩子切身利益的问题。 孩子慢慢长大了,考虑到户口、上学等问题,2017年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向法院申请撤销母亲王某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后经过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人对琪琪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担任琪琪的监护人。 福利院索赔抚养费7.5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周梦琪在原告处(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已经41个月,此计算截止到2018年的2月。 同时,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向王某进行索赔,根据南京市规定的儿童抚养费标准,原告方请求判决被告生母王某支付琪琪第一阶段的生活费用共计75270元。原告方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教育、抚养的首要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基于法律的规定,更是基于基本的道德准则。原告作为儿童福利救助机构,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职责,这种保护是弥补了原告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缺失,但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仍应该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赡养费。在本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原告作为公益性的救助机构,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并支付了本应由孩子父母承担的相关费用。最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在王某没有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方孩子的抚养费75270元。法院表示,目前,已经掌握了王某的身份证、住址等信息,在原告申请案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继续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用多种措施倒逼其履行义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文军介绍,征信越来越发达,被列入失信名单以后,坐高铁、坐飞机、购房、贷款都要受到限制,通过一些越来越完善的措施,这些都能够执行。陈文军表示,希望起到社会宣誓意义,生了小孩就要养好。 另外,记者还从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了解到,撤销王某的监护权之后,福利院为琪琪办了户口,目前,孩子的身体状况都很健康,性格也很好,在福利院里面的幼儿园上学。 谢君表示,儿童福利院承担她的监护责任也有必要,孩子的最大利益还是要回归家庭,在适当时机推向社会,走入正常家庭,这才是对她最好的归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