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案发前两日殴打被害人昊昊,案发时迫使昊昊喝下大量高度白酒,并殴打昊昊头面部等身体多处,最终致昊昊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于某有前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于某限制减刑;被告人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红、唐殿军丧葬费26729元。
男童父亲上诉: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殿军不服,提出上诉。
唐殿军认为,被告人于某主观上故意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客观上实施足以使被害人死亡的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应当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他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喝下78.5毫升60度高度白酒,对于一个年幼的4岁男孩来说,本身就是伤害特别严重的;
二、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喝酒后,又使用台球杆、拳脚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面部等身体多处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外力作用,引起硬脑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
三、被告人杀死被害人后,用恶劣的手段烧毁台球杆和被害人衣物鞋帽,用水洗净被害人头部毁灭证据,情节极其恶劣。
“一审法院认定本起故意杀人案件系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因而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一审法院认定本起故意杀人案件系同居期间,那么在同居期间,同居人之间更应当互相适应、互相关爱、其乐融融。而被告人却使用恶劣的手段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致使被害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唐殿军认为,被告人于某主观恶性极重,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危害和影响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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