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未满18岁的小李租共享电动自行车,却不料骑行途中发生事故,一死一伤,由于经鉴定所骑为机动车,小李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起诉要求租车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被判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小李用手机APP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据他称,在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双方倒地受伤,事故造成自己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他支出了医疗费,并与行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32万元。由于所骑共享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他现在要求租车公司赔偿32万余元。
在法庭上,租车公司辩称自己是一家合法运营的公司,对此事故不存在过错,李先生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对该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法官查明,被告公司是一手机APP软件的开发运营商,主营电动自行车的共享骑行服务,该APP需实名认证,提示须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而小李事发时未满18周岁。经鉴定,事故车属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小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因行人行走方向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被告公司提交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车辆经检验质量合格,是经市交管局同意上路的车型,其所购置的车辆中部分已办理行驶证、登记车牌,每辆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通过自己开发运营的APP提供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该公司未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事发时李先生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被告公司提示禁止16周岁以下骑行且规定需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是机动车,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该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另外,该公司提供的是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及限行速度,均非18周岁以下未经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小李所能掌控。故此,该公司构成违约,应对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小李来说,法院认为他作为用户,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他未确保安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事故所致损失也应自担一定责任。就双方责任比例的确定,法院还考虑到对共享电动车的规范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公司将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在未经车牌登记及取得行驶证的条件下对全社会开发,最后酌定被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李各项损失近23万元,小李自担3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