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句“你瞅啥”,一名30多岁的小伙和59岁男子发生冲突,年轻人没打过对方,为了找回面子,竟手持军刺捅刺对方,致使其死亡。这起发生在今年1月1日深夜的血案,次日就被警方侦破。日前,捅人男子李某被大连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今年1月1日深夜,大连西岗区南石道街一家便民超市附近,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其中一名年龄较小的男子手持军刺,向另一男子连刺数刀,随即逃离现场。而被刺男子倒地身亡。
警方调查发现,死者是59岁的附近小区居民姜某,而嫌疑人是小区居民李某。今年1月1日21时许,李某酒后来到西岗区一家便民超市买烟时,因琐事与另一名顾客姜某发生矛盾,之后双方在商店外发生口角并厮打。随即,李某回到附近的住处取走一把军刺,并返回原处欲“找回面子”。随后,李某手持军刺继续与姜某对骂,又推开前来劝架的朋友侯某等人,追逐姜某至西岗区桥东巷附近,持军刺朝姜某的头部、身体猛砸、猛捅数下,致姜某因左腹部被锐器刺切致胰腺离断、下腔静脉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随后,李某逃离现场,后于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月2日,李某被刑事拘留,1月16日被逮捕。7月7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可,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回家取军刺返回现场意欲报复,其持军刺砍刺被害人,随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日前,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