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听说农业大棚既能住人又能种菜,崔老太花了13.5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尹家河村的一处农业大棚。但到了交工时,崔老太看到的却是一片空地,同时交出去的钱也拿不回来了。为此,崔老太将大棚的建设者——通州区西集镇尹家河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院,要求退钱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3.9万余元。
11月27日,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尹家河村委会退钱。据悉,跟崔老太有类似遭遇的人仍在等待退钱,并未到法院起诉。律师表示,受骗者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超过时效,权益有可能受损。
六旬老太花13.5万买农业大棚被骗
63岁的崔老太是黑龙江人,女儿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买了房子。为了离女儿近一些,崔老太和老伴将老家的房子卖了。2016年年底的一天,在买菜的路上,有人塞给崔老太一个小广告,上面宣传的是一处农业大棚,位置在通州区西集镇尹家河村,费用为13.5万元,租赁期为30年。
“我们也不想花很多钱卖楼房,只要在北京有一个住处,而且这里还能种点蔬菜,跟在老家没什么差别。”崔老太告诉记者,她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买一处农业大棚。但是没想到交了钱后却没有拿到房子,多次协商未果后,崔老太选择了上法院。
崔老太告诉记者,2017年1月8日,她(乙方)与尹家河村委会(甲方)签订了《清雅别苑生态农场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交工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交工标准为农业大棚主体结构完成,大棚配房顶部彩钢安装完成,外墙粉刷涂料,水电接入每家及正常使用,园区道路铺装完成,场地平整等。
据悉,当地政府认为甲方大棚未经审批,已将所有地上物全部拆除,甲方已无交付的可能。崔老太要求判令解除双方2017年1月8日签订的合同,判令尹家河村村委会退还自己13.5万元;村委会支付违约金405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村委会承担。
法院判决村委会退钱
开庭时,尹家河村委会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法院查明,2017年1月8日,崔老太承租了尹家河村委会位于通州区西集镇尹家河村西南大堤种植大棚D排8号,占地面积320平方米,约定租赁期为30年,随后崔老太两次共支付了13.5万元。
至庭审时,涉案大棚所在场地为空地,并未建有大棚及配套房屋。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尹家河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崔老太与尹家河村委会签订的《清雅别苑生态农场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
现崔老太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尹家河村委会支付农业大棚承包租赁费13.5万元,尹家河村委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崔老太交付涉案大棚,现尹家河村委会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大棚并交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崔老太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尹家河村委会收取的承包租赁费13.5万元理应退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给付标准为承包总额的千分之三,崔老太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故对崔老太要求尹家河村委会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崔老太与被告北京市西集镇尹家河村村委会于2017年1月8日签订的《清雅别苑生态农场承包合同》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被告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承包租赁费13.5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0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建议没有拿到房子的人到法院起诉
据悉,跟崔老太有类似遭遇的人仍在等待退钱,并未到法院起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向村委会购买房屋的人士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该尽快提取民事诉讼,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除此之外,许浩律师还提醒购房者,购买农村的房屋需要谨慎。《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不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特别是城镇居民出售,因此,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买卖农民宅基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基于违法形成的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还有,一些农村房产采取了以租代售模式,把不能出售的农村土地房产以租赁形式出售,对待此类房产应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