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投保人转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
货车车主雇请一名司机,刚刚交接车辆时,司机不慎撞倒车主,致其16根肋骨骨折,治疗花去20万元。车主向他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该险种不赔偿车主本人,双方打起官司。楚天都市报记者昨日获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62万元。
何先生家住江夏,名下有一辆货车,打算雇请刘师傅当司机。2015年8月,两人约好在一座高架桥下见面,交接车辆。在这个过程中,刘师傅没有注意到何先生,将站在车外的他撞倒,造成16根肋骨骨折。何先生治疗近1年,花费20余万元,经鉴定为5级伤残。
何先生为自家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他认为,当时是刘师傅开车,自己是车外人员,属于“第三者”,应该获得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车主虽是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肇事车的车主,不属于“第三者”范围,拒绝理赔。
此案一审在江夏区法院进行。昨日,法官许方芳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焦点是,车主作为被保险人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何先生将车交给司机刘师傅驾驶,自己并未乘坐该车,受到意外伤害,其身份应当认为已由被保险人转换为“第三者”。尽管保险合同中有免赔的约定,但依据保险法规定,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作出解释。法院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共赔付车主何先生62万元(含交强险和三责险)。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