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在永泰县却发生了一起女婿盗刷岳父银行卡的案件。近日,永泰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曾帮被害人黄某某(系陈某某岳父)转账取现之机,默记黄某某银行卡的账号及密码,在未经黄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银行卡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绑定。今年1月29日至2月4日,陈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将上述银行卡内10766元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转账。
黄某某发现银行卡内的钱不翼而飞,怀疑是陈某某盗刷的,多次询问并告知如果是他盗刷的可不予追究,但陈某某拒不承认。为了消除黄某某对自己的怀疑,陈某某甚至主动陪同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今年2月5日,陈某某心生悔意,到永泰县公安局投案,涉案赃款10766元由陈某某及其家属全部退还给黄某某,并取得黄某某谅解。
经过审理,永泰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判决结果,并表示一定认真改过,遵纪守法。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定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且主动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