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储户汤女士20多年前在常州交通银行延陵路支行租用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财物。几个月前,发现保管箱内财物遗失。与常州交通银行多次交涉后,银行却称,对保管箱只收取保证金和租金,但对箱内物品“只存不保”,并反复强调对保管箱内的财物丢失没有任何责任。28日,记者获悉,因为保管箱存放在银行,银行方面只能提供一个月的视频监控,汤女士无法举证,警方也无法给予立案。
交通银行常州分行办公室一位姓承的主任助理向记者解释,银行无法赔偿汤女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汤女士报警以后,公安机关已经到交行查验过,保管箱无破箱及外力开箱的痕迹,所以银行方无明显过错;其次,银行保管箱有两把锁,一把锁的钥匙在银行工作人员处,另外一把在客户手中。客户要开箱,银行工作人员当着客户的面将一把锁打开后主动回避,让客户自行开箱取物;同时,所有保管箱业务的约定就是银行提供场所给客户保管东西,发生汤女士这种情况,银行无理由给予汤女士赔偿;最后,根据相关条例,我们银行的监控只保存了一个月,相关部门有需要的话我们肯定可以调用一个月的监控。
对于银行方面的解释,当事人汤女士气愤表示:“我对交通银行一直以来是非常信任的,否则我也不会付了20多年的保证金和租金给交行来保管我的财物,现在东西少了我也是想把事情弄明白到底我的财物去哪里了?可我报警以前,银行相关负责人说能提供三个月的监控视频,报警以后,银行方面只能提供一个月的监控了,我在交行20年的租金就只能换来一个月的监控,这让我实在无法接受。”
据接警的钟楼区南大街派出所回应称,“就汤女士财物被盗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未发现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汤女士已经提请复议过了,如果汤女士再觉得警方做的不对可以去检察院投诉。”
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的陈兆青主任律师认为:根据银行与汤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租用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银行无需了解保管箱中物品的具体情况,同样也无需对箱中任何物品的损坏及遗失负责。汤女士称有贵重物品遗失,根据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她需要自己证明其的确是在柜中存放了相应的贵重物品。在本案中,这个举证过程显见是相当困难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