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朋友一起吃饭,酒桌上三人共喝了2斤多白酒,不料在两位朋友陆续离开后,酒醉不醒的梁先生意外离世。7月1日上午,他的家人将两位朋友及酒楼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日上午,碑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为逝者梁某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原告起诉称,2016年1月2日下午,梁某与朋友郝某、储某三人相约来到一酒楼用餐,三人共打开三瓶白酒饮用,其中第三瓶还剩一些没有喝完。梁某喝醉了,郝某、储某相继离开。后经酒楼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后到现场拨打120,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梁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引发心源性猝死。
原告认为,郝某、储某劝梁某过量饮酒,又不尽照顾和救助义务,而酒楼也没有及时劝阻和报120抢救,三被告的过错导致了梁某的死亡,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抢救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酒楼的负责人向法庭表示,当时服务员看到梁某躺在沙发上,叫他也不醒,在他身上找家人联系方式未果,后发现情形不对劲便打了110。作为酒楼的工作人员,酒楼始终积极主动参与施救,并没有不理不管。
第二被告郝某代理人答辩称,梁某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且郝某在吃饭期间没有任何劝酒、罚酒等行为,不应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仅凭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足以判断其死亡系酒精中毒所致,本案未对逝者梁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认定死亡和醉酒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被告储某的观点基本与第二被告郝某一致。储某说,因晚上要上班,于19时许离开。“我走的时候问他,他说‘没问题,你走你的’,这时候我才离开的。”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原告及第二被告郝某表示愿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组织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