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流行比较广的资金互助和慈善互助模式,公安部经侦局涉众型犯罪侦查处处长刘路军表示,参与的人是能够了解到的,“钱怎么来,收益怎么来?是靠后面的人铺垫的,需要拉人进来填坑”,而一旦没有人来填坑,投资者的钱就没有了,“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对于此类投资者,刘路军认为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投机心理,挣点钱就走了,一类是坑人的心理,“明明知道资金互助是有问题的,甚至是犯罪,还要拉人来填坑”,这种人是打击处理的对象。
现状
非法集资案件成倍增长
去年全国侦破非法集资案件超过1万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达上百起。
刘路军告诉记者,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集资案件超过1万起。据不完全统计,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达上百起。今年一季度,立案数已经达2300余起。从2001年起,基本都是两三千起。最近两年,非法集资案攀升明显,2014年更是急剧攀升,“翻倍增长”。此外,涉案金额在增加,涉及的人员和地域非常广泛,危害越来越严重。
在这些非法集资案件中,东部发达地区,绝对数量多,像江浙一带因为经济比较活跃,是非法集资案件的传统高发区域。而中西部地区的增幅较大,其中有25个省份的增幅达到了50%以上,“有些省份达到了2倍、3倍,甚至更高”。
据介绍,受骗人群中,中老年的辨识能力差,风险承受能力也差一些,容易被街头发广告、电话推销,以及发纪念品的非法集资活动所吸引。在网络借贷案件中,年轻人由于对电脑更熟悉和对新事物的了解程度更强,容易被吸引进去。
前十几年,非法集资主要是以矿产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等为主,这几年随着新金融业态的出现,非法分子倾向于使用新的手段。
分析非法集资增多的原因,李爱君认为,互联网发展后,网络带来犯罪成本降低,集资速度快,效率提高。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找专业人士背书,迷惑大家。还有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种种结构设计,规避法律,看起来是合法的。如此复杂的多层次结构设计,专业人士都很难看出来,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
李爱君告诉记者,非法集资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权,投资人的财产多是省吃俭用的,投资是抱着要增加财富的想法。在投资后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本金也没有了,就容易出现其他问题,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监管
P2P平台监管细则有望出台
今年1月,银监会就P2P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如何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是否需要准入条件,目前还存在不同的意见。
据郭华介绍,在目前状况下,非法集资一般由地方政府的金融办或金融局对P2P平台代行监管。目前对于非法集资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预警机制进行排查,通过投诉或其他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确定其是否非法集资。
根据郭华的说法,目前中国的P2P平台存在3种情况,一种就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成立,应该坚决打击。还有一类在成立之初是合法的,但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情况,应通过监管进行整改。第三种则是本身是合法的,由于和其他机构的相互关联,导致其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应该通过制度之间的隔离,限制其做与P2P无关的业务。
P2P平台近两年为何如此之火?郭华认为,这有三个原因,经济下行压力导致投资渠道不畅,银行利息下降,已经富裕的民众有投资的愿望等,但也带来三个问题。首先是在投资过程中有一个获利的当先性和风险的滞后性,使人追求眼前的利益过重。此外,由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挣钱比实体市场更容易,大家容易对资本市场盲目崇拜。第三,由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的转型中,信息的披露更需要全面和征信,但我国的征信恰恰不发达,再加上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导致人盲目地追求利益。
李爱君表示,企业注册门槛低,没有准入要求,是P2P快速发展的原因。但民间借贷不能仅靠行政监管,这达不到最终的理想结果,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投资者,因此还需要每个投资者自我保护。
据刘路军介绍,目前国家层面和各地也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老百姓发现风险问题,及时举报。
2015年,人民银行、公安部、工业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由银监会对P2P平台进行监管。今年1月份,银监会也就P2P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但目前仍未正式出台。如何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需要不需要准入条件,目前还存在不同的意见。
链接
非法集资十大特征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接受投资款的账户是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
3。许诺高收益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