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已18岁,今年38岁的张静(化名)却想要“离婚”。由于“结婚”时未领结婚证,而户籍信息栏却登记为“已婚”。最终,该女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登记行为,将已婚变更登记为未婚。
要求更改“已婚”为“未婚”
1996年,家在兴平的张静当时18岁,将户口由娘家迁至同镇另一个村,户籍登记在男子杨涛(化名)户下,后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生育两名男孩,长子已18岁。
两年前,张静外出打工,因个人原因想解除婚姻关系,却又无法起诉离婚。原来,虽然张静“结婚”20年,却未领结婚证,而户籍又登记为已婚。今年3月,张静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更改“已婚”为“未婚”。
兴平公安机关答辩称,原告已过起诉期限。1997年12月,原告户籍登记为杨涛妻子,婚姻登记为“有配偶”,且该村户籍登记表有原告签字确认。而1997年底,该局农村派出所开始接管农村户口,原告却在1996年已将自己户口从娘家迁至现在生活的村子杨涛户下,并以妻子名义参与划分责任田。户籍登记部门对村民户籍登记依据村户籍登记为准,村户籍证明原告已婚不是公安机关的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然而,在开庭之前,张静因其他原因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只能以同居析产 或子女纠纷起诉
“一场‘未婚’的行政官司从程序上结束了,但原告想‘离婚’的问题依然没解决。”主审法官于惠敏介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应分情况处理。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起诉离婚。“本案原告不符合这个时间,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于惠敏认为,原告要离婚,只能以同居析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