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病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照料饮食起居的老汉禁不住老伴苦苦哀求,将其活埋在自家菜园地。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这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甲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这是该院作出的首例附条件逮捕决定。
经查,2010年10月,被害人王乙因脑出血导致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丈夫王甲和儿子王丙照料其饮食起居。2014年10月,王丙外出打工,王甲独自承担了照料王乙的重任。2015年10月,王乙的病情恶化,身体每况愈下,不堪忍受痛苦的王乙多次向王甲表示“想死”,“不想再受罪”,让王甲将自己“处理了”,王甲均已“见儿子一面再说”为由推脱。
2016年2月26日,没有等到儿子王丙回家过年的王乙再次提出“活埋”要求,这次王甲没有拒绝,而是按照王乙的安排,将其活埋在自家院内的菜地,并在上面种上菜苗,并遵照老伴王乙的交待,逢人问起便说王乙被娘家接走了。
清明节前后,外出回家的王丙从王甲口中得知王乙被埋在自家院内,便随即告诉了多次逼问王乙去向的舅舅王丁,王丁即刻报警,案件得以告发。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认为由于案发距作案时间已过去两个月,被害人尸体高度腐败,其死因鉴定结果确定尚需时日,无法在审查逮捕期限规定的七日内作出。但该案属于重大案件,现有证据基本能够认定王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王甲案发前有干扰证人作证、案发后有自杀的意思表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附条件逮捕”条件,钟祥市检察院遂对王甲作出(附条件)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量标准》)第四条。附条件逮捕是对证据有所欠缺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已基本构成犯罪、继续侦查有获取定罪所需证据的可能性、确有逮捕必要的三项条件时,经严格程序先行作出逮捕决定,并跟踪审查案件的补充取证情况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适时决定应否撤销原逮捕决定的审查逮捕工作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