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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棺材便宜30元不满足 指使他人抢劫卖家
2012-03-23 20:03:43   杭州网

    十年前,年轻气盛的青年男子李某在为外祖父购买棺材时杀价不成,对小气的棺材店老板记恨在心,邀了几个朋友对其实施抢劫拿回了棺材钱。逃亡近十年后,李某在沈阳落网。22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结此案,适用“79版”刑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992年李某还是一个25岁的青年,农历七月时他的外祖父过世,李某和表舅负责为老人购买棺材。出发前李某就联系了朋友,商量等晚上买回棺材后便从

棺材店老板处将棺材钱抢回来。在邻村一个棺材店,李某和表叔选中了一副棺材,两人和店主几番讨价还价,店主只同意便宜20元,将300元的棺材以280元的价格出售。看到店主不依不饶,李某只得同意成交,并约定傍晚时分由店主将棺材送至家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棺材运到家中时,李某再一次和店主砍价,还塞过去两包香烟并请老板吃了顿饭,但没想到对方仅仅让价10元,李某极不情愿的支付了270元的棺材钱。棺材店老板走后,年轻气盛的李某越想越恼,觉得老板太小气,更加坚定了他抢劫的意图。于是他当即找来三个朋友,安排几人将棺材钱抢回来,他认为“棺材店老板太小气,既然不肯让价,就让他一分也得不到!”当晚三个朋友就在一处山坡上持木棍、菜刀抢劫了棺材店老板,劫走了棺材钱270元。事后,李某从中拿走了50元,其余钱款被三名朋友瓜分。案发后,李某的三名朋友先后投案自首并被判处刑罚,而李某却开始逃亡,直到2011年在沈阳被抓获。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刑法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且“79版”刑法是1992年李某作案时有效的法律,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东艳 单凤侠 魏影    编辑: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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