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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没有书面借条但有录音
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提供的是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
而孙某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 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为什么这么裁判: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例3: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
2010年12月某晚,潘某联系叶某,向叶某借款,由恋人曾某作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
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叶某将曾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辩称自己只是受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为什么这么裁判:
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数额前后记载存在矛盾,且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规定,从保证人是否参与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对借贷数额是否知晓及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目的,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定保证人担保债权的真实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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