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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类型
昨天,嘉兴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黄欢在发布会上,发布了一张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类型表,列举了十多种常见的可能造成民间借贷案的情况与风险。
案例1:600万元借款不被认定
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 月11日,陈某、金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也维持原判。
理由是,金某除收条外没有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而且,金某对于借款的资金来源前后陈述不一致,也拒绝陈述向朋友借款部分的具体出借人;虽然金某说自己是在办公室,将60捆10万元一捆的现金,分三个黑色包交付给陈某和郎某的,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对自己为何采用如此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现金方式来交付,前后三次陈述也都不一致,一会说是自己觉得现金交易方便,一会说是陈某要现金,因为陈某说自己在法院有多起诉讼,转账可能被冻结等。
另外,第二次庭审中,陈某代理人当庭提交一组照片要求金某辨认哪张照片是陈某、寿某时,金某快速地指出其中两张认为是陈某与寿某的照片,但是事实上金某辨认错误,将一张明显比陈某年轻很多的人的照片指认为陈某的照片。
建议:
明确交付借款事实,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保留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
为什么这么裁判:
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
昨天,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章恒筑在发布会上特别强调说,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需要对借贷的真实性予以重点审查。
他说,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起诉,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询问,如不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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