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0万现金交付的借款 为什么法官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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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梳理剖析近5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并择取典型案例阐释了相关的裁判思路。
浙江是民间借贷案件收案大省
温州民间借贷案件量跃居全省第三
从全国范围看,浙江是民间借贷案件收案大省,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 国的15%。
从今年上半年的数据看,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案件数量达到2007年以来的同期最高点,预计今年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除金华地区略降0.9%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较去年同期均呈上升态势。
从地区分布看,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杭州、金华、宁波三地法院在收案量和案件总标的额上均居全省前三。但近两年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增长较快,2011年的数据已超过台州、宁波,居全省第三位。
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鹿城法院作为温州市的中心城区法院,于今年5月25日成立了全省首家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庭长吴将斌介绍,试运行一月余(5月14日试运行至6月22日),金融审判庭共收金融案件1188件(前期受理735件,新收453件),涉案金额达55.15亿余元。
而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间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出现新情况
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行为 借条“证券化”
据介绍,我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临安市人民法院院长毛煜焕昨天还透露说,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了两种新情况。
一是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行为,如一起实为高息借贷的案件,当事人签订的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归还本息,担保房屋就直接归出借人所有。
二是借条“证券化”。实践中出现了载有本金数额、有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的借条。平时按口头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则填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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