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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
今年3月,该置业公司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22.6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免责的“依据”。在其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对此,办案法官认为,既然该置业公司的奔驰车投保了车损险,如今车子在保险期间按规定正常使用,因故受损,其合理的车辆损 失当然可以在车损险中予以理赔。
如果保险公司要设置“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比如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做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但属格式条款,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2.6万元。
可投保“涉水险”
据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介绍,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在该案中拒绝理赔就没问题了。
那在这种情况下,车子涉水引起的损失只能车主买单了吗?据了解,部分保险公司在车损险的附加险种里设置有“涉水险”。如果是购买了涉水险,车主可获得发动机损失的理赔。
不过,由于涉水险不划算,很多保险公司根本不设这个险种,就算有也不会主动向车主推荐。据业内人士介绍,100个车主里面最多只有两三个人保了涉水险。
今后车主投保时,可得多留个心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