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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强险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等垫付责任
新规:针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形下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这条新规,突破了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的限制。
受害人今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交强险公司在限额内垫付医药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新规还规定了如果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不缴交强险 车主充当“保险公司”
新规: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解读:在这个新规中,未缴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车主充当“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新规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无名氏
受害人是“无名氏” 谁是原告
新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 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而且,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解读:以往类似的“无名氏”死亡案件,事故处理和赔偿很容易成为“悬案”。这是对“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问题,第一次从肯定方面做出的司法性规定。
保险定损金额低了 怎么办
新规: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解读:这条新规的出台是因为关于维修费用的争议越来越多。许惠春建议说,如果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确实偏低,那么就要做好举证的功课了,除了要出具实际维修费用的单据外,最好能请4S店鉴定。
车辆“贬值损失” 要不要赔
新规: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解读: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近年来颇有争议。一些高档车、新车的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被撞后,虽然修复了,但还是大为贬值,心理上无法承受,需要赔偿。
新规既未全部支持,又未全盘否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心理赔偿,是肯定不会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