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此前,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曾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保护卖淫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对被迫卖淫的迅速解救,一律不得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帮助他们正常回归社会。
上述公安部基于尊重“特殊人群”的考虑,而进行的“去污名化”努力,并未得到广大网民的认可。看了一下,这篇发自《新京报》的新闻,自当天深夜3点06分被转载到腾讯网,至13点55分,已有94779人表态,绝大多数人选择的是“愤怒”。可见舆情汹汹,呈现出的,却是令人讶异的“不喜反恼”的心理情绪。缘何如此呢?
逐个浏览帖子,才发现其因由之一,在于众多网民认为目前社会矛盾的焦点和着力点,应在“反贪”和“打黑”,而非“扫黄”。贪官的屡惩不绝和黑恶势力的嚣张作恶才是千夫所指,应痛加挞伐,严厉打击;而“卖淫女”呢,经由此次改名而发酵出的聚焦效应,反倒激惹出人们对于其身系弱势人群一分子的认同和同情。这有点出人意料,但也在情理之中。因为,近年来,畸高房价迅速拉大了贫富差距,有的人仅仅斥资“囤”下数套房地产,就可以坐收渔利;而工薪族和农民工、大学生、下岗工人等,则备极艰辛也难企望获得一套蜗居。于此背景映衬下,再加上近年来性观念的日趋开放,卖淫似乎不再是一种遭人唾弃的沦落行为,更像是为生计所迫,不得已低头为之的皮肉生意。以屈辱劳动去置换安逸生活,是需要勇气的;但这却是困窘之人赖以自救的、比较容易想到的营生路径之一!
还有一个地方,需要提及。那就是,公安部为“卖淫女”所“正”之名,推敲起来,其实仍怀有一种道德倨傲基础上的轻蔑心态。因为顾名思义,“卖淫女”的“淫”字是去掉了,不那么扎眼了,但换而用“失足”之“足”,也不见得就会将人们的注意力,切换到中性的评价上去——仍然是罪错,且成了人生过程上的一个难以抹去的污点,毕竟“一失足,成千古恨”,可见问题愈重了。即便偶尔“失足”,也要始终背负着所失之“足”,去独自面对世人的指指戳戳。这,自然与网民的评判体系有一段距离。更何况,只称卖淫女为“失足妇女”,那“卖淫男”呢?是不是也需要称之为“失足男人”?否则,就又涉嫌男尊女卑、专门欺辱妇女人格。请问,这就是口口声声的“尊重”?
必须肯定的是,公安部自今年6月部署严打整治黄赌毒行动以来,组成27个暗访组及派出10个督导组,分批对24个省、市、自治区城市的651家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其中381家存在问题。全国涉黄违法犯罪案件10月份同比下降18.4%,有的大中城市警情下降了56%。公正地说,成效是显著的,但雷厉风行、大慰民心的实绩,收获的不是一致叫好,而是“躲猫猫式”的颇有微词和信任度不够。个中原因,恐怕和近年来警察队伍中“涌现”的一些败类为“金色盾牌”抹了黑有关。如何反躬自省,纯洁队伍,重塑形象,将是下一步公安工作能否“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关键。
总之,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引起的意见纷纭,并非仅针对一时、一事之微,它的背后,是整个宏观层面上的问题,我姑且称之为“畸高房价重压下的社会心态失衡综合症”。这次的舆情汹汹,只是个不幸的折射。 [稿源:红网] [作者:马骝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