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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事故赔偿
出了事故相关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
知道朋友喝过酒或吃过感冒药还借车
出了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省高院出台意见
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新问题
好意搭载朋友,或好心借车给朋友开,结果出了车祸,车主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酒驾、无证驾驶、好意同乘、陪驾、陪练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并首次明确了受害人为“无名氏”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
今年1至11月,全省法院受理了63423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同期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同比增长20.14%,年均增长在15%以上。这些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或彼此冲突,或存在较大争议。
关键词:事故责任归属
借用人酒驾肇事 车主可能担责
新规: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读:车主自己因酒驾发生事故,依法承担责任是明确的。但如果车主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车主是否担责,就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了。比如,车主明知借用人喝了酒或是刹车板有问题,却还是将车借出,然后又因此导致事故,车主就存在过失了。
新规中特别注明的“应当知道”,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举例说,如车主遇见朋友酒气熏天地从酒店出来,或看着朋友服用了感冒药等不宜驾车的药物,都属于应当知道朋友不宜驾车的情况。
案例:车钥匙不管好也是过失
林某开车与朋友高某等人到俱乐部唱歌、喝酒。林某把车钥匙放在包厢茶几上,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驾车送李某等三个朋友回家。高某无驾驶证,技术生疏,且酒后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路边行道树后翻入右侧河道,高某和两个朋友死亡,一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将林某、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3万余元。因为高某死亡且无配偶也无遗产,李某的父母放弃了对高某的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为 高某开走车肇事提供机会,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其承担的赔偿份额为35%,遂判决林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林某当时没有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而是放在口袋中,被高某抢走,或是喝醉后被高某拿走,林某就不存在过失了。
代驾代泊车 提供服务方要担责
新规: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里的“泊车、代驾”仅指商业机构提供的商业性质的服务,不包括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泊车和代驾行为。
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虽然一些商业机构提供的代客泊车服务是免费的,但事实上是收费服务的延伸,还是适用这条新规。
好友陪练指示不当 也要承担责任
新规:对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形,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这条新规,是针对近些年来“学车热”中,少数驾校和培训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制定的。
关于陪练,不管是收费陪练,还是好友免费陪练,如果在事故中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免费陪练,在责任认定时,会给予从轻考虑。
陪练会犯什么过错呢?许惠春举例,如果陪练人明知驾驶人才拿到驾照两三天,技术还不熟练,却叫他开车上高山等危险路段出事的,这就存在指示过错。
车主“好意同乘” 可减轻赔偿责任
新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涉及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是指车主或驾驶人无偿让第三人搭乘车辆,即搭便车。
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适当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是为了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但也不得不提醒驾车人,只是减轻,并不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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