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征地、拆迁等产生的所有矛盾纠纷,不得无理取闹,越级上访,拨打区长公开电话,书面写信上访等,一经发现将取消村级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前天晚上,这段出自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村民公约的规定出现在某网站杂谈,并以“最牛村民公约”的头衔流传网络,并引起网络热议。
承古代的“告御状”之余绪,信访在中国的制度框架里是一种被中央权力和相关法律认可的正式的、合法的解决人际冲突的途径。然而,在很多政府官员的眼里,“上访”却成了“刁民”们“无理取闹”的代名词——为了避免给自己脸上抹黑或给上级领导惹麻烦,或者让自己做过的见不得光的事不能“上达天庭”,他们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使出浑身解数阻止公民上访,尤其是阻止他们“越级上访”。于是,他们动用各种公共资源,用截访、盯梢、陪访、软禁等种种无耻伎俩对付这些处于弱势状态的“刁民”们,甚至不惜花费大价钱,在上访者的老屋土墙里安装监控摄像头(见8月18日《南方都市报》:《村民进京上访归来发现对面老屋被装摄像头》)——这不但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而且无异于拿着纳税人的钱去干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民间称那种忘恩负义的人为“白眼狼”——作为“人民公仆”,政府工作人员本来是公民花钱请来为他们服务的,没想到结果却是花钱买罪受,时时处处让“公仆”们打着“为……”的招牌,把公民们变成“被……”的对象,不是养了一群“白眼狼”又是什么呢?
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渠道不畅通,臣民时代的老百姓才会向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力”(皇权)求助,通过“上告”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求获得安全和秩序的保障。当某一公民受到——或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或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表达自己合理或不合理的诉求,通过某种方式和维护自己合法或并非合法的权益是必然的。如果人际冲突不能通过冲突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其解决的途径则要么诉诸暴力,要么通过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的仲裁和协调。在臣民时代,充当第三者的主要是权力,而在公民时代,充当第三方的则主要是法律。在此意义上,权力本位的“信访制度”的“法制化”相当于中国社会从臣民时代向公民时代过度时期的“畸形产物”。
如果 上访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照理就应该废除“信访制度”,代之以更合理或更合法的制度。然而,黑格尔云,“存在的即是合理的,合理的即是存在的”。我们姑且承认“信访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既然如此,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公民既合理又合法的上访行为为什么会遭到政府官员的百般阻挠呢?无他,公民的上访将暴露政府官员在公共事务管理和解决人际冲突上的无能或揭开他们见不得人的黑幕。
甚至连世界上最傻的人,都不难看出,“最牛村民公约”是一个充满了霸气的,阻止村民上访,压制他们利益诉求合理且合法表达的村规民约——而且是一个“被”字头的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约定,无非就是要求他们“两害相权取其轻”,审时度势,别为自己找麻烦。遗憾的是,这种“霸王条款”却被《萧山日报》吹捧为“激励人”的“好制度”——用新华村村支书沈毛银的话说:“这个规定出来后,对村民的行为有了约束,对村干部也施加了压力,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了。”
上访的人少了,甚至没有人上访了,如果是因为人际协商或健全的法制有效地消解了人际冲突的缘故,自然是一件好事。然而,“最牛村民公约”却仅仅只是以外在的强制力暂时压制了矛盾,压制了村民们的利益诉求,并未真正消除矛盾。就算“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了”,只怕这种融洽仅仅只是表面的——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却不能通过合法的权威求得解决的时候,必然求之于暴力的解决方式,从而危及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不必要的社会动荡。
如果一个社会缺少解决人际冲突的有效机制,那么,这个社会迟早将面临动荡——甚至崩溃——的危险,这是生活于其中的任何有良知和渴望安定的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为政者不应该用掩耳盗铃的方式自欺欺人,压制和掩盖社会矛盾,而是应该以勇猛精进的大无畏精神直面矛盾,并积极地寻求和构建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从臣民时代走向公民时代,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从一元化的集权走向多元化的民权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现代社会之人际冲突的最佳途径。在此意义上,求助于凌驾于一切权威之上的行政权力以解决人际冲突的“信访制度”在中国的大地上消失了,也就表明中国已经步入了一个更民主、更自由的法制健全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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