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他被收审,11月8日被送往辽源市看守所,这10天共有8份笔录,审讯地点在县刑警队。11月19日和12月15日有2次笔录,审讯地点在看守所。
10月30日笔录无具体审讯时间。尽管此前笔录他没承认杀人,警方第一个问题就是:“昨晚你交代了罪行,今天再听一下你的认罪态度。”该笔录中,刘承认与郑处对象,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担心事泄郑家人找他算账,他起意杀人。
出狱后的刘忠林 供图/王先生
刘忠林称曾遭逼供,十指留下伤痕
刘忠林供述是他一人作案。郑失踪那晚,他拿绳子在村里绑架她,堵住嘴后,用自行车带走,晚上都住他家。第二天他带她上山逛。第三天下午,他把她磕死在石头上,夜里埋在河套边的白菜地里。
有罪供述笔录显示,他的供词自相矛盾:有时说在路上绑架郑,有时说把她叫到玉米地里拽走的;有时说绑架后第三天在山上打死的,有时说带走她当晚逼到地里打死的。
不确定的绑匪人数
案卷显示,刘忠林绑架、杀人和埋尸的过程均无人目击,也无物证可佐证。据其供述,他绑架时看到郑殿荣侄女郑春梅在附近,但后者却说看到的是两个绑匪。
郑春梅是郑殿臣女儿,幼时打错针导致聋哑。她识字少,沟通靠手比划。
警方3次找她做笔录。
第一次做笔录是1990年10月31日。此前,警方于10月28日通过郑殿荣母亲周佩兰等人转述,获悉郑殿荣被绑架经过。更早之前,郑殿臣在同年5月还在派出所说过。
周佩兰说,女儿失踪是在1989年8月8日晚8点左右。因家里被子都洗了,她让郑殿荣姑侄去郑殿臣家取被子。取完被,郑春梅进门送被,郑殿荣在外等,等郑春梅出来,却看到郑殿荣被两个蒙面人拿刀逼着堵上嘴,用自行车带走了。
郑春梅不敢追,回家比划给周佩兰。因她“说话不准”,周佩兰没在意,第二天寻人无获。
第一次做笔录,郑春梅描述:“一个人从路上往下(东)去,骑自行车。一个由苞米地出来。两个人都蒙面……两个人过来把小姑的胳膊背到后面,用绳绑上,放到自行车前大梁上,一个人带走了,另一个人跑回苞米地了。”
绑匪究竟是一人还是多人,是本案最大疑点。
1991年1月,辽源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和“被告人口供不稳”将本案退回东辽县公安局。补侦阶段,办案人员于同年4月两次找郑春梅取证。这两次笔录细节大致相同,但对比第一次笔录出现戏剧性变化,她改口称是3人作案。
郑春梅还补充一个没讲过的细节:送完被出来后,她到刘忠林家后窗那儿看见他跟郑殿荣跳舞,她就走了。
走到一院墙拐角,郑春梅看到郑殿荣走来,被从苞米地出来的两个蒙面人绑上,这时又来了一个骑自行车没蒙面拿刀的人,将她带走。
带伤出狱
补侦阶段刘忠林两次被提审,第一次他翻供,第二次又认罪。
1991年7月25日笔录显示:他否认作案,记不清郑哪天失踪,只记得有一天他去小姑家取豆角种,在小姑家睡的,次日早上回家,听别人说她失踪。
同年11月22日笔录显示:他承认作案。他承认和郑处对象,发生过性关系。一天晚上,郑到他家来,两人拌嘴,他顺手抄起木棒将她打死,后埋在白菜地里。
至此,笔录已呈现刘忠林“不认罪,认罪,翻供,再认罪,再翻供,又认罪”的现象。
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已经刑满出狱的刘忠林对北青报记者称,在进入看守所之前的10天时间里,他遭到毒打,进看守所后,同号犯人揍他,逼他供述杀人经过。
“我承认杀人,但是(细节)对不上,完了就整我,非得让我对上。问我咋杀的,我就说用菜刀,用木棒,后来又按他们提示说用石头。”刘忠林说,审讯人员用竹签刺他十指,用电热扇烤手,还用铁棒砸他的脚,致右脚大拇指骨折。犯人则是用镣铐打他后背,“到现在腰直不起来。”
最终,他的手和脚带着伤出狱。十指得了灰指甲,右脚大拇指则已缺失。刘忠林说,大拇指骨折处后来恶化为骨髓炎,2005年监狱医院给他做了截肢。
2010年1月13日,律师会见时,拍下他的手脚照片留证。这个律师是刘忠林表姐夫王贵贞请的。
死者家属不相信刘忠林是凶手
而一审阶段他并没有律师。他回忆,一审法院辽源中院在开庭前通知他请律师,他联系不上外界,不知道怎么找,法院也没指定律师。
1991年6月21日,辽源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刘忠林当庭翻供,否认绑架杀人。他说,以前在公安机关被打,他才承认杀人,“是编的”。
1994年7月11日,一审宣判,刘忠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认为他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判处。但判决书未点明哪个“具体情节”。
担心加重判刑,刘忠林放弃上诉。案件依法报送省高院核准。在此期间,刘忠林仍无辩护律师。
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核准死缓。刘忠林由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在狱中,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他努力识字,渐能读书看报,写简单的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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